从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进展看全球金融监管的挑战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的主体文件已经于2010年12月颁布,而相关要素的修订和完善仍在进行中,由于各国遭遇经济危机冲击的程度不同,实施进展也有所区别。2013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向G20国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了关于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改革实施进展的汇报,同时就实施中遇到的挑战进行了讨论。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政策制定进展
在巴塞尔协议Ⅱ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资本定义,明确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提高了损失吸收能力,同时提出了杠杆率作为资本的补充,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补充了流动性监管要求,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和方法。这一揽子监管指标的改进和完善,是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危机暴露出问题的反思,也是提高金融稳定的积极探索。
目前,巴塞尔协议Ⅲ中资本充足率改革框架已经于2011年发布,并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3年1月颁布的《巴塞尔Ⅲ: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对2010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中的流动性覆盖比率做出了如下调整:一是扩大了分子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将二级流动性资产划分为2A和2B两种级别,要求2B级资产按照扣减比率进行折减后的总额不能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额的15%;二是完善了分母计算现金净流出时的流出和流入系数,流出系数整体有所下降,并相应调整了由二级资产担保的批发存款的流失比例,扩充了“逆回购和融券协议”作为现金流入,并根据二级资产的划分对其流入系数进行了修订;三是重申了流动性资产储备在压力时期的可用性,并重新设置了LCR的分阶段实施时间表,新规要求在2015年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最低标准,但只需达到60%即算合格,此后每年递增10%,到2019年实现100%。
2013年3月颁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是对巴塞尔资本监管的补充,旨在降低银行在面临交易对手方突然违约时所造成的最大损失。该监管框架将大额风险暴露确定为大于合格资本5%以上的风险暴露,并且将上限确定为合格资本的25%。此处合格资本提议定义为核心一级资本或者核心资本。对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实行较普通银行更为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限制,即监管上限为10%~15%的合格资本,比普通银行降低了10~15个百分点。并且鼓励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实行较此更加严格的监管上限,也对国内系统性重要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了风险上限监管。在监管过渡安排方面,委员会提议在2019年1月1日全面落实该监管框架。(节选)
(摘自《中国智库》第4辑 如需继续阅读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