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步骤分重点稳步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
2011年,中国银监会在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进一步在金融界征求意见,以创造条件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从方向上看,落实《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以下简称《巴塞尔III》)是毋庸置疑的。首先,通过强化资本监管,可以进一步巩固银行股改以来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上取得的成效。其次,中国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有义务实施《巴塞尔III》确立的新监管框架。再次,在G20峰会上,各国元首将视《巴塞尔III》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监管改革举措,并承诺实施,中国领导人同样也作出了这样的表态。因此,在实施《巴塞尔III》方面,并不存在是否实施的分歧,而是如何以可行的方式、充分考虑中国金融环境及其对经济金融体系的影响后实施。
在实施新资本协议时,考虑到目前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现状,应当以《巴塞尔II》为近期的主要切入点,以此推动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变革,为全面实施《巴塞尔III》奠定基础
当前,中国银行业面临着需要同时推进《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的挑战。如果以《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同版本做对比,中国银行业目前的监管准则框架可以说基本上立足于《巴塞尔I》,资本的定义介于《巴塞尔II》和《巴塞尔I》之间,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也仍旧主要采用的是《巴塞尔I》下的简单标准法。如果试图实现《巴塞尔I》到《巴塞尔III》的一步到位,则可能是对中国银行业的巨大挑战。考虑到《巴塞尔II》的基本框架在整个巴塞尔资本监管体系中的承前启后的地位,近期以做实《巴塞尔II》为切入点,会使得整个推进方案更为稳妥,也避免了中国银行业同时推进《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可能导致的冲突。
从国际范围看,《巴塞尔II》依然是全球金融监管普遍推行的基本框架。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统计,截至2010年,全球有64个国家已在2010年实施新协议,112个国家计划在2015年底前实施新协议。其中,信用风险方面,43个国家使用了内部评级的初级法和高级法。中国在近期继续推进实施《巴塞尔III》,较为符合中国银行业目前的风险管理基础现状,同时在国际范围内来看,也大致符合国际银行业的总体实施进展。《巴塞尔II》的稳步推进,也可为推进实施宏观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巴塞尔III》奠定基础。
具体来说,实施《巴塞尔II》,尤其是其中的内部评级法,会从风险治理、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IT等不同层次和维度,改变中国银行业现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可将中国的银行从定性、专家经验为主的风险管理模式推动转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模式,同时相应带动从信贷流程、业务制度到具体运行模式的巨大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预留一定的磨合时间以及数据积累和系统完善时间是有必要的。
从具体的实施角度看,《巴塞尔II》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的监管理念是所谓“激励相容”,也就是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推行要求更高的风险管理模型来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与此同时监管部门通过机制设计促使其实现资本节约,《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的同步实施可能会显著冲淡这一效应,降低银行推行的内在动力。例如,目前推进实施《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较为积极的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往往是资本节约较为明显的银行。(节选)
(摘自《中国智库》第1辑 如需继续阅读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