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鸿儒:中国应把握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机会窗口”

2015-06-02 14:08:25BY:gu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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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建立自己的世界级科技创新中心的“机会窗口”已经打开,为此,坚持国家战略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坚持国际标准与区域特色相结合,坚持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坚持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引领相结合,坚持打造创新高地与协同区域创新相结合。

随着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些城市和地区相继开始规划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目前,国际上对于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因此,准确把握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律,对于建设我国的世界级科技创新中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科技创新中心的形成与科技革命紧密相关

世界性科技创新中心的形成与转移主要发生在历次重大技术革命的机遇期。近现代以来,一些国家抓住了重大技术革命及产业革命所带来的历史性机遇,先后在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形成了科技创新中心,占据了世界经济主导地位和科技创新领先地位。17世纪后期,英国伦敦地区在人类进入蒸汽动力时代成为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并保持至今;18世纪后期,法国巴黎大力推动重工业发展,成长为全球创新中心;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前半叶,德国柏林和美国波士顿地区相继抓住第二次技术革命的机遇成为新的科技创新中心;20世纪中后期,美国领衔了第三次技术革命,加州湾区一跃成为首屈一指的全球科技创新中心。

科技创新中心既有市场自发形成,也有政府规划建设

以市场机制驱动的“自组织”模式是以著名的硅谷地区和波士顿128公路为代表。欧美多数国家在政策设计上都认同创新政策应倾向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崇市场演进的模式。政府重点资助基础研究,而让市场去决定创新方向和方式,鼓励私人企业开展创新。这类科技创新中心的所在国家更多地推行作用于创新外部环境的改善政策。

以政府主导的“规划建设”模式是以日本东京地区为代表。日本政府通过五次“首都圈规划”将东京都市圈逐步打造成为以高端制造和现代服务相结合、在亚洲地区首屈一指的科技创新中心。不过,在实践中经过政府规划的一些创新区域尽管拥有不少高端创新要素,但如果缺少市场激励机制,往往难以形成全球性创新中心,其成长性和辐射力也有限。比较而言,自组织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优于政府规划模式。

科技创新中心形成的重要动力是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形成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动力。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地区在成为科技创新中心之前,除了具备完善的市场环境,还都相继开创了世界范围内有利于创新的专业化制度。如:在英国,工厂系统、学徒制、科学社团和专利制度先后出现;在法国,技术学院和专业工程师制度相继建立;在德国,通过创办专科学院和大学,开创了教学、科研相统一的高等教育体系,还建立了企业内部实验室制度;在美国,大规模生产系统、国家实验室、公司化企业(即股份制和经理人制)、移民制度、风险投资以及大学技术转移等影响深远;在日本,精益生产体系、质量管理革命等也受到全球推崇。这些重大的制度创新奠定了科技创新中心的基础。

科技创新中心的转移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从一个更长的历史维度看,国际上科技创新中心的形成及其转移取决于经济长周期内各种相关因素的综合作用。经济发展、制度变迁、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叠加,加上创新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化,使世界科技创新版图中往往会出现多个科技创新中心并存的局面。换句话说,既有一些老牌的创新高地始终保持领先优势,也有不少新兴的创新前沿引领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背后的逻辑在于:重大技术革命和制度创新促成了新的增长极,激发了新市场、新产业,从而推动了经济在“新轨道”上转型增长;在区域层面上体现为全球性的科技创新中心也会相应地从某个区域或国家转移到新的区域或国家。

科技创新中心的类型呈现多样化

由于各国的资源禀赋、经济体制、产业基础和发展阶段等不同,从发展定位来看,国际上科技创新中心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创新集群”类型。其特点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态,依托大学、研究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组成的创新集群,并集聚各种创新要素,成长为创新中心。如,美国硅谷地区、波士顿地区,英国的剑桥郡和以色列的特拉维夫等。这一类发展模式更多地出现在强调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以科学为基础的产业领域更具竞争优势。

二是“国际枢纽”类型,大多由综合经济实力较强的国际大都市转型而来。其特点是通过纵向一体化的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整合创新资源,形成以外向型创新活动为主的国际化都市圈。如,纽约都市圈、大伦敦区及东京都市圈等,都是利用产业转移和面向全球市场,逐步转型为以知识生产、创意设计、科技金融服务等为突出优势的创新型城市群。

三是“制造网络”类型。其特点是依托区域制造产业网络,周边的教育和公共研发机构,协同形成了以制造网络为核心的科技创新中心。如:德国的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及萨克森州等,在德国和北欧国家颇具代表性。形成这类模式的地区往往拥有高度发达的中小企业网络为大企业提供支持,并依靠协作性、网络化、综合性的生产制造体系,在技术成熟或复杂产品制造领域更具优势。

如何建设中国的世界级科技创新中心

总的来说,世界级的科技创新中心应该拥有一批世界领先的知识和技术成果、一批杰出的科学家和企业家、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学及研究机构、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更应该拥有适宜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成熟的资本市场与先进的制度安排,能够代表世界最先进生产力,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开放融合,引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通过对国际上科技创新中心形成的基本规律总结,更重要的问题是——打造根植于中国的世界级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将如何谋篇布局?

第一,把握当前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机会窗口”,明确新形势下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取向。从工业革命开始,每个世界级大国的崛起,都会相应产生一个或若干个世界级的科技创新中心。中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建立自己的世界级科技创新中心的“机会窗口”已经打开。对此,我国应站在全局层面进行综合决策,既要依靠市场机制鼓励创新高地竞相迸发,也要通过政府引导防止一哄而上造成盲目建设或资源浪费。具体而言,需要牢牢把握一些基本原则:坚持国家战略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坚持国际标准与区域特色相结合,坚持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坚持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引领相结合,坚持打造创新高地与协同区域创新相结合。

第二,对各级政府而言,首要任务是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安排,营造最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各级政府要尽量摒弃过去依靠“大资金、大项目”的粗放思路,首要任务是营造和完善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改变将创新要素简单组合的传统观念,基于国际标准加快完善最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体系。适宜于生活、科研、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对于全球范围内的一流人才和长远资本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如何协调利用市场机制和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引导社会优势资源投入创新创业,是当前摆在各级政府及公共部门面前的重大挑战。尽管自组织模式一定程度优于政府规划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政府作用不再重要。关键是政府在干预与放任之间取得合理平衡,特别要着力改善创新要素获取与利用机制,降低创新创业的隐性门槛和各类交易成本。

第三,深化制度创新、重视区域联动,逐步打造一批体现中国特色的世界级科技创新中心。我国不少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条件,但必须重视探索更深入、更有前瞻性的制度创新,同时也必须重视充分利用本地优势禀赋和利用区域联动机制,由此加快建设不拘一格的创新高地。尤其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研发实力均居于我国前列的区域,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各自在要素禀赋、科研条件、产业体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区域协同创新;另一方面也要合力探索一套适宜我国国情、有利于创新创业活动竞相迸发的特色制度。我们既要有选择吸收代表国际上“最佳实践”的有益经验,更要探索性推进体现“中国特色”的改革创新。为此,无论是开放条件下的自主创新,还是本土企业从低端市场起步的包容性创新以及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反向创新”,都值得鼓励和大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