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子银行:概念、动因与风险
一、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与范畴
影子银行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针对引致系统性风险膨胀的非银行信用机构和工具而产生的一个新概念。综合世界各国影子银行的相关文献,对影子银行的概念界定和称谓多种多样。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最早提出影子银行体系是“有银行之实而无银行之名的商业银行以外的各类机构或工具”;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盖特纳则提出从事“借短投长”融资安排的非银行的“平行银行系统”;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外,充当储蓄转化为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强调影子银行是从事金融信贷业务而游离于银行系统之外、不受监管也没有国家金融安全网保护的“准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对影子银行界定为: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实体和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和制度改革的深化,非银行信用迅速发展,对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和问题也开始聚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是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基本上不受监管或者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私募基金、SPV、对冲基金等。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比较倾向于接受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部副总裁的较为宽泛定义,是指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转换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
尽管对影子银行的内容和实质的表述有所差异,但我们认为,影子银行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具有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功能的信用中介,从事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率运作的机构、市场或工具,这些功能都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
第二,游离于严格监管之外,同时也在国家金融安全网保护之外。影子银行并非完全不受监管,这里的监管是指存款准备金比例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风险拨备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信贷规模管制要求。国家金融安全保护网主要体现为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救助。
第三,影子银行伴随着金融创新并创造金融风险。影子银行通过证券化和各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分担设计促进信用形成,扩张社会信用规模;同时,影子银行实际上是延长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链条,增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社会金融规模的扩张伴随着金融风险的积累,推动系统性风险的积聚。
根据上述我们对影子银行性质和特征的描述,我们认为,我国的影子银行可以包括以下机构或业务。
商业银行表外贷款部分。这部分包括商业银行各种形式的将贷款移出表外的工具,如信托和委托贷款、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基合作、代付和信托受益权、承兑汇票,以及隐藏在银行同业中的贷款,等等。这部分业务的典型特点是,实质上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但是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表外运作,摆脱或部分摆脱了表内的存贷比限制、资本充足率限制、存款准备金限制和信贷规模限制。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包括信托机构的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证券公司的理财贷款。
准金融机构贷款,准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没有金融许可证、但实际上发挥金融机构信用中介功能的机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民间地下银行,等等,这部分机构基本上处于金融监管之外,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框架。(节选)
(摘自《中国智库》第2辑 如需继续阅读请点击